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为电动车有序通行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