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停放区域有停车方向指示的,应当按停车方向指示停车。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电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