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二十七条有效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三)乘坐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四)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