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和运输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