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烧山、烧田坎、燃放烟花爆竹等违章用火行为破坏景观、植被、地质地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