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保护区和建设区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确需连续施工经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外,不得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