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保护区和建设区内,禁止使用以煤炭、柴草为燃料的大灶及锅炉,禁止尾气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通行。

在保护区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止燃油机动车辆行驶线路,但经过批准执行公务和施工任务的车辆除外。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