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设备,规定特别防火期,设置禁火标志。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烧山、烧田坎。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非指定的地点吸烟或者进行其他违章用火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