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采伐、损毁保护区内的林木植被。因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或者林相抚育改造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采伐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确需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

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禁止砍伐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损坏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