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和日期;(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采集、屠宰的日期。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