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和日期;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集、屠宰的日期。

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