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严格保护崀山风景名胜区自然生态环境。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废水、废气和噪音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随地堆放。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推广使用沼气、电气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