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引导、支持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对台工作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范围。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