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来本省投资,适用本办法。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来本省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