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

(四)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整理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