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第十条有效禁止在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开垦耕地。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