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