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开发整理的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确保耕地质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