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工程施工结束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