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第十三条有效设计单位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应当将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