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项目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