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一)保护政策及重要保护措施的确定与落实;(二)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三)联合执法行动的协调配合;(四)信息共享与发布;(五)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