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林业、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