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

(一)组织编制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实施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具体保护措施;

(三)凤凰山区域生态资源的普查、评估、建档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凤凰山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本辖区内公共环境卫生、旅游秩序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落实生态补偿等有关制度和措施;

(七)凤凰山区域植树造林、林地保护、森林采伐、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或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凤凰山区域内的镇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凤凰山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