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难降解的残留废弃农膜的,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