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难降解的残留废弃农膜的,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