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