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