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森林火灾、林业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灾害的防治措施及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