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凤凰山区域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利用开发,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凤凰山区域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自然景观、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文物古迹等生态和人文资源。

因项目开发建设造成生态和人文资源破坏的,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相关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