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凤凰山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以围、填、堵、截等方式改变凤凰山区域水流的自然状态;
(二)擅自采石、取土;
(三)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五)擅自采伐林木、采脂;
(六)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
(七)其他损害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重点保护山体禁止建设区内不得开发建设,限制建设区内不得建设与山体规划功能配套设施无关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