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及时向社会公告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化肥等,并加强监督管理。

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业投入品时,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难降解的残留废弃物等。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