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时应当科学论证,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