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的内容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并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