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的内容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并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