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水务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凤凰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以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突出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