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约定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并退还宅基地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