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或采取改正措施;逾期不拆除或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