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