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加强对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查处宅基地使用和住房建设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