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镇居民不得以购买、交换、抵债或者其他非法形式使用农村宅基地建设住房。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