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通行、通风、采光等,不得给相邻的房屋安全造成危害。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