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通行、通风、采光等,不得给相邻的房屋安全造成危害。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