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村民选用政府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图样建设,引导农村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建筑工匠施工,鼓励农村村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