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村民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或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材料后,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