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不得施工建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