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取得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由镇、民族乡人民政府依法核准。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