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村民,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可独立申请宅基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

(一)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成危房的;

(二)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政策性搬迁的;

(三)退出原有宅基地异地建房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