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四条有效城镇集中建设区外的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设一般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二)首层不高于4.5米,其余每层不高于3.5米;(三)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