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镇集中建设区外的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设一般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

(二)首层不高于4.5米,其余每层不高于3.5米;

(三)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