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但不得在下列区域规划选址: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

(二)地下有矿床的区域;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界限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五)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林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

(六)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容易发生的危险区域;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适宜住房建设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