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划面积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集体建房等方式,按照本地区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