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三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划面积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人均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集体建房等方式,按照本地区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