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农村住房建筑高度、体量、材料、色彩应当与环境相协调,体现绿色环保、民族特色和岭南农村建筑风格。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