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一条有效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